六年拉鋸終得昭雪!國內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終審落槌
歷時六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定義為“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的吉利起訴威馬侵害商業機密案,最終以吉利的勝訴而落槌。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眾號發布的新案速遞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近日審結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據悉,“國內兩家知名車企”就是吉利控股集團與威馬汽車。在2018年、2019年吉利汽車曾以不同主體起訴威馬。其中,2018年的起訴以吉利撤訴結束。但2019年8月,浙江吉利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就以侵害商業機密為由對威馬汽車旗下四家子公司提起訴訟。
在最高人民法院看來,這一案件有三個看點: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例、判賠數額創新高以及停止侵害出新招。
威馬汽車由吉利原高管沈暉創立,沈暉曾擔任吉利控股集團副總裁,并負責了吉利收購沃爾沃這一中國汽車工業史上最大的海外收購案;威馬聯合創始人侯海靖同樣來自吉利汽車,也是威馬第一個平臺研發負責人。威馬破產清算前推出的五款車型均基于第一代架構和平臺。
而這一平臺,吉利指控是威馬偷竊其技術所建立。最高人民法院調查后認為,吉利汽車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曾有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工作,而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了威馬。
據悉,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一級制造子公司,主要承擔SUV車型吉利遠景SUV(全球鷹GX7)的研發和生產制造。
在這些技術骨干離職兩年后的2018年,吉利發現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
并且,威馬集團、威馬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吉利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
于是,吉利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馬溫州公司侵害了吉利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馬溫州公司賠償吉利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吉利集團、吉利研究院和威馬溫州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
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為界,對威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威馬方應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約6.4億元。
事實上,威馬汽車目前已經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審計后威馬的賬面資產總額為39.88億元,但負債高達203.67億元,所以吉利拿回6.4億元的高額賠償可能性不大。
最高人民法院顯然也考慮到這一情況。此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判決生效后,威馬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應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
如果威馬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果擅自處分涉案的12件專利,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另外如果不按規定履約,每次還將支持10萬元遲延履行金。
對于吉利來說,打贏這場耗時六年、耗資超過1300萬元的官司,更多是為名譽而戰。吉利認為依法合規是企業實現長期發展的生命線,如果離開依法合規,企業的商業行為就無章可循,任何美好的商業理想都將成為泡影。
這一案件也被視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樹立的標桿案例。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汽車行業發展具有深遠意義,中國汽車產業正處在跨越式突破發展的關鍵時期,只有原創才能帶領中國汽車企業贏得尊重、創造價值、走向全球。
來源:澎湃新聞
歷時六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定義為“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的吉利起訴威馬侵害商業機密案,最終以吉利的勝訴而落槌。